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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2002-9-17 8:42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做出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资料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管理,履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其执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专家工作结果负责。

  第四章 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前提下,竭诚为委托方服务,履行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向委托方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承接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专业判断,不得接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对评估结果的任何暗示,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确信所作假设的合理性,并在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披露限制条件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严重不实、有偏见的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果。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引导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未经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规定的允许或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资产评估相关业务资料。

  第五章 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